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王*与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承德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肖**、任*、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迟大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承德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博**限公司与中铁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承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承德**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