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陵川县**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陵川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陵川县**民委员会又以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一审判决书为由,于2014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陵川县**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陵川县**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元,由上诉人陵**民委员会减半负担149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