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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卫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卫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单立、代理审判员王**及人民陪审员郭*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辽宁卫星**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卫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辽宁**(有限公司)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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