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王*、大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王*、大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涉嫌经济犯罪,故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诉讼费5800元,退回原告何**。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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