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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沈阳百**有限公司、关世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被告关世开、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王*参加评议,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世开,被告关世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福**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我与关**(沈阳百**有限公司实际业务负责人)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了沈阳福**限公司职工4#宿舍楼桩基础工程人工机械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进场后,甲方(沈阳百**有限公司)付进场费20000元,乙方完工后,甲方拨款80%,余下工程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签订后,我按图纸及甲方要求如期完成了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但甲方只给一部分生活费,工人工资及运费一直拖欠不给。我曾多次找到关**及其公司催要,他们称得等他们的甲方,也就是沈阳福**限公司拨款后,才能付给我余下的工程款。2011年10月17日沈阳百**有限公司为我开具欠条一份,写明欠赵*工程机械人工费壹拾肆万元整,由关**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还款日期写明为2012年3月31日。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付款。现在,沈阳福**限公司4#宿舍楼早已启用,满楼的职工夜以继日地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却还欠着此楼基础工程款,于*于理都说不过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人工机械费14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的数额无异议。我们确实拖欠原告工程款,但是现在是沈阳福**限公司没付我公司钱,沈阳福**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关世开辩称,与沈阳百**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沈阳福**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关世开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施工被告沈阳**公司职工4#宿舍楼,工程范围为钻孔压灌桩人工机械等。工期15天,总工程量约900立方米,按双方结算为准,每立方米价格为180元(无发票价),总款约162000元,按双方结算为准。乙方进场,甲方付乙方进场费20000元;乙方完工后,甲方拨款80%,余下工程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结算。

2011年10月17日,被告关世开作为经手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雨润工程宰牛车间及4号楼基础,尚欠赵*工程机械人工费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预计还款日2012年3月31日。”落款处加盖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公章。

另查明,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已经实际进驻使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程施工协议书、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福**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关世开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将被告沈阳福**限公司的职工4#宿舍及宰牛车间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已经履行施工义务,现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已经实际进驻使用,故被告关世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因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在被告关世开作为经手人给原告开具的欠条上加盖了公章,故应由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尚未对工程款予以结算,应视为欠付工程价款,故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对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工程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沈阳福**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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