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继柱与高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与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唐*、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继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边继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