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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沈阳宝**有限公司、沈阳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沈阳宝**有限公司、沈阳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4年1月16日去世,孙*、刘**、薛**作为孙**的法定继承人申请继续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2015年1月21日,孙*、刘**、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刘**、薛**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刘**、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刘**、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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