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2元,减半收取131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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