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沈**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沈**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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