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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建**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诉被告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建**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诉被告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此案起诉立案后发现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同时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双方并未详细结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要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给付欠款应当先行结算,在此情况下原告已进行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建**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3,28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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