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阳帝**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帝**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于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辽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1-4#楼地热采暖安装施工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进行地热采暖安装施工。1-4#楼共13618.08平方米,每平方米34.00元,核款463,014.72元。截止2014年4月2日,原告已完全完成《一期1-4#楼地热采暖安装施工合同》的施工,并且已经完成工程验收。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3,014.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铺地热1份合同属实。世回迁楼的打压验收单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其他的有外桃源小镇1、2、3、4号楼的工伤联系单上建设单位王**签字属实。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其他的有监理单位工程师盖章。单位监理工程师于中*盖章,监理工程师是不是世外桃源雇佣的我不清楚。第二部分情况属实,这9个楼的打压验收合格,由被单位工程师签字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于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辽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1-4#楼地热采暖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平方单价为34.00元,施工的面积为13140.65平方米,工程款为446,782.10元,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留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截止2014年4月2日,原告全部完成《一期1-4#楼地热采暖安装施工合同》的施工,并且已经完成工程验收。但原告施工的工程面积没有经被告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单、打压验收单等,已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地热采暖安装施工,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424,443.00元(此款为446,782.10元乘以95%,该款系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计算的,因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面积未确认,如原告施工的面积超出已判决的数额,原告再另行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认定。此446,782.10元463,014.72元的百分之五,核款22,339.10元作为质保金予以扣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2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帝**限公司工程款424,443.00元;

如逾期给付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阳帝**限公司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45.00元,减半收取4,122.50元,保全费2,835.00元均由被告承担,其余4,122.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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