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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李**预交),减半收取770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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