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供暖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