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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华**任公司、张**、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华**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刘**、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诉讼费用176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华**任公司8800元,退还上诉人张**8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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