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上诉人大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郭*,上诉人润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冶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