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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工程公司、吴**、通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荣**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一审被告通化**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衣焕伟,一审被告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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