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洋众城**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司)、一审第三人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李**,立**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吴**,秦连江的委托代理人王**、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