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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众**限公司与敦化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洋众城**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司)、一审第三人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李**,立**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吴**,秦连江的委托代理人王**、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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