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城堡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蔡**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城堡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韩**,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蔡**、宋**,一审第三人恒**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