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城堡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蔡**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城堡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韩**,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蔡**、宋**,一审第三人恒**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