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限公司诉被告延边辰**限公司、延边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原告已预交6676元),由原告延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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