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限公司诉被告和龙市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原告已预交2090元),由原告长春市必固得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