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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延吉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通信管道工程长白路段。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3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据。之后被告支付了1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工程款1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经对帐,确认被告还欠原告16838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经原、被告对帐确认,被告还欠原告168380元属实,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及原、被告对帐,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8380元。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胡**支付工程款1683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8元(原告已予交410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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