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被告方曾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原告已预交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6664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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