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0元,减半收取19585元(原告已预交39170元),由原告安**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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