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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0元,减半收取19585元(原告已预交39170元),由原告安**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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