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隋**与被执行人康光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隋**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027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