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爱得房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爱得房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2012)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延吉市爱得房地**限公司工程款395340.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鉴定费1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