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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限责任公司、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朱**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应得劳务费数额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且一审鉴定遗漏部分工程项目,故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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