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大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团有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在二审中均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3元,退回上诉人江苏**团有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