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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限公司、王**、大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大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团有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在二审中均提供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3元,退回上诉人江苏**团有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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