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牡丹江**有限公司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6)黑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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