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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克山县**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级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按照克山县**限责任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询问调查传票,告知该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下午2时对该案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调查,克山县**限责任公司在该日未到庭接受询问调查,且特快专递回执载明u0026amp;amp;ldquo;原址查无此人u0026amp;amp;rdqu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克山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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