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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罡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08年8月、11月原、被告签订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并于同年8月进场施工,经过1年左右的紧张施工,该工程于2009年9月1日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并顺利交付使用,该空调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至今情况良好。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被告方*支付至合同金额80%,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85,600元,被告只按合同支付了首笔工程款294,600元,经过原告多方催付,被告于2010年1月只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至今仍有441,000元未付(余下20%工程款也应于2010年9月付清,计196,400元)。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41,000元;2、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1,121.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公司工程款余款及质保金共计637,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081元,减半收取计4,040.50元,由被告上海X**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X**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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