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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裁定驳回其上诉。本案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XX的诉请。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85万元,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5万元,于2010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5万元,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5万元,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

二、如果被告**公司连续两次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公司需另外赔偿原告X**公司上海分公司45万元,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系争工程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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