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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松东**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东**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4年9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冷库,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75,000元,原告优惠7万元,被告需支付10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按照该协议分两次支付了工程款共计7万元,尚欠35,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所欠工程款3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松东**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署冷库销售与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组合式冷库安装工程,施工时间为2009年12月13日至2010年1月13日,总金额为72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需预付14万元,设备进场12月31日被告需支付16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需支付12万元,施工验收结束后在2010年2月底付到总金额的95%计264,000元,余款36,000元在施工结束后一年内付清。验收标准为根据需方技术要求验收。

2012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3日签订了系争冷库的施工合同,竣工后,双方就冷库施工的质量及所用设备与施工合同的约定存在较大分歧,现双方友好协商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5,000元,原告同意优惠7万元,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05,000元即视工程款付清。二、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4万元,在2012年春节前支付3万元,在2013年9月30日再支付35,000元,至此工程余款付清。同时协议也约定了原告对系争冷库进行检查及维修的相关事项。

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万元,现因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价款35,000元未果,遂涉讼。

以上事实,由冷库销售与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松东**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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