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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诉殷齐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一(民)初字第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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