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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信港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港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28,332元(本案涉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经排期于200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3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信港大厦施工承包合同,由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工程自1998年12月8日停工至今,为解决拖欠问题,原告于200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工程造价为130,566,641元,被告仅支付了11,161,000元,尚拖欠工程款19,405,641元。由于判决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在建工程的95%即12,877,309元。现信港大厦被法院依法拍卖,买受人成了系争工程所有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自然解除,被告应将原告已经施工的剩余5%工程款6,258,332元全部付清。故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28,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信港大厦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系争上海市延安西路1041号信港大厦项目原由被告投资开发,1995年12月,原告经招投标取得信港大厦工程承包施工权,并于同年12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信港大厦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下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全部土建、安装、中高档装饰及经线以内的总体土建工程。暂定协议价款为人民币9,767万元,不包括市场材料调整差价。双方对工程费用的取费标准、进度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等作约定的同时,还约定当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达到工程造价(包括备料款、工程款、增减账等)的95%时,不再付款,待竣工验收、决算、竣工资料通过后再行按约支付。1996年4月18日,工程按期开工,但因被告方资金不到位,1998年12月8日停工至今。2002年8月16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对工程造价司法审价,确认土建、安装工程合计造价为30,951,713元(其中未包括双方已结付的信港大厦代办款人民币950万元)。(200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11,161,000元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达到工程造价95%时,不再付款,待竣工验收、决算后支付4%,留1%为保修抵押金,待约定的保修期满后退还原告等约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2,877,309元,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3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享有的12,877,309元工程价款,在本市延安西路1041号信港大厦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的优先受偿权。嗣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生效判决权益。

本院查明

还查明,系争工程因被告未履行(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4、105、10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限公司拍卖被告名下延安西路1041号信港大厦,上海**限公司以24,500万元拍卖价取得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根据(2003)沪一中执字第900、901、902号民事裁定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根据系争工程拍卖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被告依合同约定留下来的5%工程造价款应当付清,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一)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200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003)沪一中执字第900、901、902号民事裁定书;(三)上海**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且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合同确定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直到2002年诉讼期间,经工程造价审价才予以确定,现因工程项目被拍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终止履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以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的余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因该工程款系工程余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现因无法继续履行解除而提前给付工程款余款,而且合同解除为本院在本案中对合同的处理意见,在本判决生效前,被告没有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判决生效前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58,332元;

二、原告享有的工程款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041号信港大厦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2,652元,财产保全费33,162元,合计75,814元,由被告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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