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干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公司结欠原告某公司工程款228,154元,此款于2010年4月2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8,154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1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两项合计4731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