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复**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