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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睢宁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彭**因与睢宁县**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9)徐*三终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经向本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苏**(行)监(2014)320000002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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