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诚**有限公司、鞠**与泰州诚**有限公司、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泰州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鞠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州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州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泰州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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