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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限公司、吴江市**务有限公司与苏州新**限公司、吴江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州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于2007年9月10日竣工,正**司主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为2009年1月1日,可以推定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最迟为2008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应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正**司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正**司提供的电话录音无法证明新**司在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新**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司与新**司于2007年2月10日、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正**司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新**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新**司提出正**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正**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2013年1月6日正**司代理律师丁赛学与新**司法定代表人吴**电话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证明:正**司代理律师向吴**主张涉案工程尾款,吴**表示u0026amp;amp;ldquo;现在账上钱还没到,等到了就给她,年底之前肯定会解决的u0026amp;amp;rdquo;,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正**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新**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苏州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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