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浦**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浦**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满军,被上诉人万**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壹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浦**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江苏浦**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10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江苏浦**限公司负担(江苏浦**限公司已预交115810元,本院退还579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