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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亿博实**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亿**司诉称,2011年8月28日,亿**司与中铁十五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铁十五局承建亿**司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1483.13万元,合同工期为270天(不包括春节在内的一个月),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中铁十五局一方的委托代表人处合同落款由程同来签字。后因中铁十五局施工进度缓慢,导致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推迟41天,工程整体迟延交付357天。另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亿**司又因工程质量问题、未完工部分、工程量增减等多方面与中铁十五局协商未果。故诉请判令中铁十五局承担:1、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因竣工验收迟延所产生的违约金1785万元;2、主体结构封顶迟延产生的违约金82万元;3、因工程迟延交付而影响亿**司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可期待经济损失约100万元(视情追加);4、因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直接修复费用约400万元(将在评估后最终确定金额);5、因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导致亿**司对第三方(市场商铺承租人)发生的赔偿和违约金200万元(视情变更);6、案件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中铁十五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铁十五局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故江苏省**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争议,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依据上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铁十五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十五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铁十五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一般是依“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这是从而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考量的。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亿**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即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依据上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铁十五局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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