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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春、杨**与谢新春、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新春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新春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在二审中新提交了有被申请人杨**签名的四张领款单,二审判决错误认定领款单上载明的8万元工程款已包含在杨**已领工程款项范围内。2.错误认定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申请人认为杨**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根据生活、生产经验,在模板施工过程中不可能不出现跑模的事实,且杨**在一审及二审中也承认存在跑模,申请人也提供了有杨**签名的整改通知。但二审判决对申请人要求杨**依据整改通知的217点按合同约定每点支付200元赔偿金合计4.34万元的诉求没有予以支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提交意见称:1.谢新春二审提交的四张金额为8万元的领款单,已包含在被申请人在一审期间认可的已领取的工程款范围之内。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已领工程款的明细单,其中四笔共计8万元的领款明细载明的每笔工程款项,领款金额、领款时间均与讼争的8万元领款单一一对应。2.关于谢新春所诉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其一,涉案施工事项早已验收通过,不存在质量问题。完工后,谢新春授权工地技术员刘*对被申请人所做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又于2012年1月2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结算及出具还款协议期间,谢新春只字未提工程质量问题。其二,二审判决所涉4300元的罚款事项,与工程质量无关,且该款项二审判决已依法从所欠工程款中扣除。谢新春也明确认可,”根据生活、生产经验,在模板施工过程中不可能不出现跑模的事实”。因此,谢新春所述被申请人所做工程存在”严重违约问题及存在问题的部位为217点”,并不属实。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谢新春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四张金额为8万元的领款单是否已包含在杨**认可的已领工程款的范围之内。因四张领款单的每一笔金额及领款事由均能与杨**在一审中提交的已领工程款单据一一对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领款单所载明的8万元已经包含在杨**已领工程款范围之内,并无不当。(二)关于杨**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谢新春主张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即模板拼装接缝有217处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点,应依照合同约定按照200元每处进行处罚。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华辉新城11号楼跑模汇总表并没有杨**的签字确认,也没有任何其他印章予以证实,故二审判决对此不予采信,对谢新春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该笔处罚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谢新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新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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