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开**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30日,上诉人江苏**限公司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其申请不符合**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其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