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京中**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程有限公司、南京扬子**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