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苏省**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省**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64元,减半收取24332元,由江苏省**责任公司负担;余额24332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