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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宿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民法院(2012)宿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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