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宿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民法院(2012)宿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