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世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世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团)与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胡治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世**团委托代理人杨**、中**司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胡**异议称:胡**于2005年7月20日与中**司签订了《室内机动车位产权认购协议》,并支付了85000元的全部价款,购买了本市某地439号地下车库027号车位(以下简称027号车位),且实际使用车位至今。2008年底胡**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易中心告知,只有正式发票和正式合同方可办理。于是胡**多次与中**司交涉,由于中**司人员变动频繁,衔接不畅,一直未能提供合同和发票,中**司为让胡**对该车位产权无顾虑,便将两本027号车位产权证交予胡**保管,因此未办理车位产权证,并非胡**的过错,故请求解除对027号车位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外人胡**提交了下列证据:1、南京市某地439号某幢某单元704室产权证;2、2005年7月20日胡**与中**司签订的《室内机动车位产权认购协议》,约定胡**自愿认购中**司拥有合法产权的027号车位,双方同意该停车位买卖总价为人民币85000元。3、2006年10月17日胡**与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签订的《停车位管理服务合同》;4、三份预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2005年7月20日3000元、2005年7月22日17000元和2005年8月31日65000元,共计85000元;5、2012年缴纳的027号车位管理费360元收据等。6、两份027号车位产权证。7、中**司出具的关于胡**未能办理车位产权的情况说明。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世**团答辩称:根据产权登记信息,027号车位属于中**司所有,故不同意胡**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世**团与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世**团工程款5446812.81元。二、驳回世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中**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世**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中**司名下银行存款580万元或等值财产。据此,本院查封了中**司名下的车库,其中包括027号车位。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胡*波系本市某地439号“锦虹美苑”小区业主。2005年7月20日胡*波与中**司签订了《室内机动车位产权认购协议》,约定胡*波自愿以85000元认购027号车位。胡*波向中**司缴纳车位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支付3000元、2005年7月22日支付17000元和2005年8月31日支付65000元,共计85000元。2006年10月17日胡*波与中**公司签订了《停车位管理服务合同》,并缴纳了027号车位管理费。中**司承认,胡*波曾多次与其交涉办理车位产权证的事宜,后中**司将027号车位的产权证交予胡*波保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作为本市某地439号“锦虹美苑”小区业主,与中**司签订了027号车位的买卖协议,亦按约支付了购车位的款项,并占有使用该车位多年,期间曾多次要求中**司提供正式的买卖合同和发票办理车位过户手续,中**司一直未能提供,致使胡**无法将027号车位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综上,胡**未办理027号车位产权登记并无过错,胡**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胡**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本院(2015)宁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查封财产项下对本市某地439号地下车库027号车位的查封。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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