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浦*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678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