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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浦*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678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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