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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启东**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启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启**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启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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