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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中**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中**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辖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原告诉称

中厦**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长**委员会水文局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上诉人**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将南京水文实验站办公楼、景观、绿化等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施工。2011年8月25日,上诉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姜**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南京水文巡测基地景观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和养护,工程地点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河口附近,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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